《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向租赁承包经营的驾驶员收取的租赁承包费、向非租赁承包经营的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安全风险保证金。
第五条 租赁承包费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将手续齐全、可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租赁承包给驾驶员经营所收取的租赁承包费用。
第六条管理服务费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为非租赁承包经营驾驶员和车辆提供办证办照,代缴税金、规费、保险费,实施安全、治安、发票、运价、车辆管理,又被戚薇的衣品折服了!“内衣外穿”搭配白色衬衫潮流感十足!开展业务培训、事故处理www.bc0t7.com.cn,总结评比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安全风险保证金是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为加强经营管理,防范风险,防止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减轻企业资产因事故和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向租赁承包和非租赁承包驾驶员收取的保证金。
安全风险保证金专门用于交通事故处理、车辆损坏赔偿和租赁承包驾驶员因经营不善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一次性收取,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交通部门监督,合同经营期满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担保金或其它费用,不得为任何无收费许可证的部门代收费用。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物价局、交通局统一印发的《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表》,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驾驶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必须使用税务票据和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的代收代缴凭证,并详细填写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金坛、溧阳市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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